
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QS”標志
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規(guī)章,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同步實施。
《辦法》實施后,新獲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志。為了能既盡快全面實施新的生產許可制度,又盡量避免生產者包裝材料和食品標簽浪費,《辦法》給予了生產者最長不超過三年過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xù)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QS”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