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16日電 據(jù)朝中社15日報道,朝鮮日前發(fā)表《朝鮮人權研究協(xié)會報告》,稱朝鮮最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決不允許侵害人的生命的行為,人的生存權在朝鮮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報告稱,在朝鮮,人在肉體和精神,法律和財產(chǎn)方面的權利,以及人的生存、自由、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在國家法律保證下圓滿得到保障。對生命的權利是人固有的權利,保障對生命的權利是保障人權的首要問題之一。
報告還指出,朝鮮最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決不允許侵害人的生命的行為。嚴禁國家機關或其他團體及個人恣意逮捕、處刑,切實保護人的生命不受疾病、自然災害的禍害。
報告稱,最近美國調(diào)動污七八糟的人群,叫囂什么“非法扣押”、“非法處刑”、“拷問”、“綁架”等,這只不過歪曲現(xiàn)實,毀壞朝鮮形象的鬧劇而已。
在朝鮮依照憲法和有關刑法,誰也不許恣意剝奪人的生命。
死刑是剝奪犯人生命的最高刑罰,在極其有限的范圍內(nèi),只對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予以施行。對罪狀特別嚴重的顛覆國家陰謀罪、恐怖罪、叛國罪、破壞罪、背叛民族罪、故意慘殺重罪、毒品走私、私賣罪都屬于適用死刑的對象。
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對孕婦不執(zhí)行死刑。
死刑不屬于侵害對生命的權利。據(jù)關于公民、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其他國際人權法規(guī)范,死刑依照犯罪當時的法律,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
適用死刑的問題是屬于有關國家的主權問題。拿適用死刑還是廢除死刑的問題來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維護人權問題,這無論從國際人權法的原則還是從執(zhí)法實踐上看也都是不妥當?shù)摹S绕涫前堰m用死刑的問題提到人權問題來誹謗中傷那些沒有加入關于廢除死刑的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是一種蹂躪國家主權的行為。
報告稱,朝鮮依法堅決保證人體的每個部分不受侵犯。摘取人體臟器進行買賣或者加害人體的某一部分使之變成殘廢,都是依法嚴重處罰的對象。以治病為目的,販賣、購買或利用人的臟器、胎兒、血液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
不僅是憲法而且是有關刑法、有關檢察審判法、有關人民保安法、有關勞動法、有關保健法等許多法律和規(guī)定都依法切實保證對生命的權利。
對于維護對人的生命的權利問題,朝鮮政府為了防止傳染病所造成的危害,撥出巨額資金研制或進口預防藥,為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采取積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