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2002年頒布施行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順利舉辦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隨著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需要將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相關標志納入保護范圍進一步加強保護。修訂后的《條例》從奧林匹克標志的范圍、確認和保護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擴大了奧林匹克標志及其權利人的范圍,規(guī)定奧林匹克標志為在中國境內(nèi)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志,權利人為在中國境內(nèi)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辦、組織機構;對殘奧會有關標志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條例》完善了奧林匹克標志確認和許可程序,規(guī)定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chǎn)權主管部門并由其公告;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范圍等信息及時披露。
《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和續(xù)展程序,規(guī)定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xù)展。
《條例》加強了對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保護,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為商業(yè)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罰款數(shù)額。
《條例》增加了對隱性營銷行為的規(guī)制,規(guī)定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新聞鏈接】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2002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5號公布 2018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9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保障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志,是指: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
(四)中國境內(nèi)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徽記、標志;
(五)在中國境內(nèi)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guī)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nèi)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內(nèi)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在中國境內(nèi)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內(nèi)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在中國境內(nèi)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之間的權利劃分,依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確定。